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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查车被反查:“警车也没灭火器,还罚我们?”

2017-11-21 卡团


卡友们大家好!欢迎收听我们今天的《团长有话说》,我是团长,为您发声!现在,团长为卡友们播报一条新闻:15日,宁夏市民胡某因未随车携带灭火器,被银川市宁东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罚款100元。随后,他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携带灭火器,发现警车也未携带。随后,胡某将所拍视频上传网络,瞬间引发热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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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胡某将所拍视频上传网络,瞬间引发热议。16日,宁东交警大队依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九十九条第十八款之规定,对宁A0076警车驾驶员进行了处罚。


随后,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发布通告称,此事件暴露出宁东交警大队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,银川交警将正视问题、举一反三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和公安部《警车管理使用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,督促全体民警、辅警“正人先正己”,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。

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博截图

团长又想起7月中旬曾经报道过的一条新闻:因货车车牌只用两颗螺丝固封,阜阳一交警认定其违章。然而,货车上一女子当场发现交警警车车牌也只用两颗螺丝固封,并提出质疑。双方为此争论不休。现场目击者拍下争论一幕传到网上,引发热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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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7日,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,对当事民警进行诫勉谈话,停止执行职务;在停止执行职务期间,民警到交警支队法制科跟班学习。通报表示,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以此为诫,继续加强对交警队伍管理,强化民警、辅警的政治、业务培训工作,自查自纠,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整改。



对于这两个案例,团长想说交通违法处罚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。交通安全需要警钟长鸣,更需要交警部门从中检视执法规范,以人为本,健全监督机制,杜绝公路“三乱”发生,维护执法公信力!团在此发出倡议:

 

交通执法人员应该严格规法执勤执法行为,正确处理教育与出发的关系。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,不说粗话、外行话,正确运用法律法规,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,不但要使违法人知道错在哪,而且要让他们从中接受教训,以批评教育为主,最大限度让交通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。在实际执法中,对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,不予处罚,口头警告后放行。


 

而卡车司机享有监督权,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监督。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会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司机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。因此,当司机遇到执法人员不规范的执法行为,可以用手机进行录像,或者拨打交通运输部12328投诉电话,进行举报。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有权利有权益监督每一个执法者的文明举止和态度。

 

总之,团长认为交通执法人员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方式,有效提升执法管理效能,同时,卡车司机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进行监督,才能打造安全畅通、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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